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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度

2013年02月27日 00:00  点击:[]

市区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拆违工作,建立市区党员、干部占用土地“零违建”报告制。
  一、实施范围。市区党员、干部,包括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村居社区干部等。
  二、报告方式。每名党员、干部应对照标准,凡有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包括自己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单位)都必须进行自查登记,若无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的,实行“零违建”报告。有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应作出自拆违法建设的承诺。
  自查登记表按照《市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零违建”报告制》(附件1)规定的牵头分工和上报途径汇总上报至控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将结果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查。
  三、拆除办法。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必须在自拆整改阶段结束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绍兴县、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和市属单位要分别确定责任单位和拆除时限,依法予以拆除,并及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控违拆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纪律。对隐瞒或遗漏不报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严格按规按纪追究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视情予以公开通报和责任追究。在自查自拆工作开展过程中,绝不允许任何人包庇、纵容被拆除对象或为其说情,一旦发现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注: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或未按土地、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及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超过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一)违法用地、侵占城市道路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建设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的建筑;
(二)危及防洪、消防、人防、军事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给安全造成隐患的建筑;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景观的建筑;
(四)与周边居住建筑物间距达不到国家规范最低规定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建筑;
(五)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引起相邻权纠纷的建筑;
(六)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建设的建筑;
(七)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建筑。
市区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身份
党 员 □
公职人员 □
单 位
及职务
电话
本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无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签名:
本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有占用土地的以下违法建设。签名:
违章所在镇、街道
地点
面积
结构
用途
限期自拆承 诺
现承诺: 年 月 日前拆除。
签 名:
年 月 日
注:若在市区内有多处违法建设,按一处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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